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走失八年无信乙善意娶甲妻为妇毌庸强之归甲
合定婚条件之童养媳准用律例出妻条夫逃亡三年不还听其改嫁之例事前虽未告官如逃亡别有证明即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