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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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0 頁 | |
誣告罪之被害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被誣告人向有追訴權之公務員呈告被誣之事實,祗能謂之告發,不能謂之告訴,如檢察官不予起訴,當然無聲請再議之權 (參照最高法院民國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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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0 頁 | |
誣告罪之被害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被誣告人向有追訴權之公務員呈告被誣之事實,祗能謂之告發,不能謂之告訴,如檢察官不予起訴,當然無聲請再議之權 (參照最高法院民國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