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0 页 | |
诬告罪之被害法益系国家之审判权,被诬告人向有追诉权之公务员呈告被诬之事实,祗能谓之告发,不能谓之告诉,如检察官不予起诉,当然无声请再议之权 (参照最高法院民国二十年上字第五五号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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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0 页 | |
诬告罪之被害法益系国家之审判权,被诬告人向有追诉权之公务员呈告被诬之事实,祗能谓之告发,不能谓之告诉,如检察官不予起诉,当然无声请再议之权 (参照最高法院民国二十年上字第五五号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