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監獄之監督權,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款之規定,屬於高等法院院長,故監獄規則第六十六條之許可保外,其監督權當然由高等法院院長行之,各縣監獄對於執行人犯如呈請保外醫治,應經高等法院院長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