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2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7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