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7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自台湾光复之日施行于台湾,因台湾光复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在光复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台湾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七条之规定,自光复之日起,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