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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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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7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