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7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17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7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7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重婚罪以有結婚事實為成立時期提起公訴權之時效期限自結婚行為完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