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既仍屬之審判衙門預審推事亦推事之一預審亦訴訟程序之一遇有聲請拒卻時應否停止預審應查照該呈准草案三四條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