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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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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9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質權人某銀行於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因戰事遷移他處,致出質人於清償期屆滿時不知該銀行之所在,或雖知之而因戰事無從清償債務取回質物者,如該銀行明知或可知出質人有此情事,則依行使債權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原則,雖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但書之情形,亦非俟能為通知後或戰事結束後不得拍賣質物,若竟拍賣致出質人受有損害者,該銀行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