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
質權人某銀行於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因戰事遷移他處,致出質人於清償期屆滿時不知該銀行之所在,或雖知之而因戰事無從清償債務取回質物者,如該銀行明知或可知出質人有此情事,則依行使債權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原則,雖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但書之情形,亦非俟能為通知後或戰事結束後不得拍賣質物,若竟拍賣致出質人受有損害者,該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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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
質權人某銀行於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因戰事遷移他處,致出質人於清償期屆滿時不知該銀行之所在,或雖知之而因戰事無從清償債務取回質物者,如該銀行明知或可知出質人有此情事,則依行使債權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原則,雖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但書之情形,亦非俟能為通知後或戰事結束後不得拍賣質物,若竟拍賣致出質人受有損害者,該銀行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