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
质权人某银行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因战事迁移他处,致出质人于清偿期届满时不知该银行之所在,或虽知之而因战事无从清偿债务取回质物者,如该银行明知或可知出质人有此情事,则依行使债权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之原则,虽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但书之情形,亦非俟能为通知后或战事结束后不得拍卖质物,若竟拍卖致出质人受有损害者,该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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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
质权人某银行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因战事迁移他处,致出质人于清偿期届满时不知该银行之所在,或虽知之而因战事无从清偿债务取回质物者,如该银行明知或可知出质人有此情事,则依行使债权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之原则,虽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但书之情形,亦非俟能为通知后或战事结束后不得拍卖质物,若竟拍卖致出质人受有损害者,该银行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