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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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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9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质权人某银行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因战事迁移他处,致出质人于清偿期届满时不知该银行之所在,或虽知之而因战事无从清偿债务取回质物者,如该银行明知或可知出质人有此情事,则依行使债权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之原则,虽有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但书之情形,亦非俟能为通知后或战事结束后不得拍卖质物,若竟拍卖致出质人受有损害者,该银行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