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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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7 頁 | |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謂之售賣包括實物互易在內,如於政府憑證授鹽之地方,將憑證購得之節積餘鹽私自移出易穀米自食,應按照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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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7 頁 | |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謂之售賣包括實物互易在內,如於政府憑證授鹽之地方,將憑證購得之節積餘鹽私自移出易穀米自食,應按照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