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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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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谓之售卖包括实物互易在内,如于政府凭证授盐之地方,将凭证购得之节积馀盐私自移出易谷米自食,应按照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