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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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戒嚴法各節(一)三條三項所稱係指宣告戒嚴時應因時機必要指定地域宣告為二項一款或二款之戒嚴地域而言(二)九條二項所稱行政司法官自當以與戒嚴地域有地方的關係之行政官司法官為限而法令所稱地方概指省以上之區劃而言(三)九條十條所稱司法事務專指審判以外之行政事務而在戒嚴司令官有預聞之必要者而言(四)九條十條所稱受指揮之意義係審判以外之事務而為戒嚴司令官有預聞之必要者始受司令官之指揮(五)戒嚴司令官對於與軍事有關係之民刑案件之執行仍須於現行法令所許範圍內行其監督通常機關處理執行事務後自應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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