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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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1、450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租人出資將租賃房屋改造,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如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自可隨時終止契約,但其改造費用苟無特約,出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依該房屋現存之增價額償還 (參照民法債編第四百三十一條) 。至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依民法債編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若當地習慣於出租人之解約有所限制,而有利於承租人者,應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