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完成分發程序,或已經分發尚未任用,或於應考前任公務員,因參加考試而卸職者,均不能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其所繳證件不實,不能適用該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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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完成分發程序,或已經分發尚未任用,或於應考前任公務員,因參加考試而卸職者,均不能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其所繳證件不實,不能適用該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