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考试及格人员尚未完成分发程序,或已经分发尚未任用,或于应考前任公务员,因参加考试而卸职者,均不能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其所缴证件不实,不能适用该法移送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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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考试及格人员尚未完成分发程序,或已经分发尚未任用,或于应考前任公务员,因参加考试而卸职者,均不能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其所缴证件不实,不能适用该法移送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