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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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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令有明文規定之刑罰其性質自與刑法法典內之刑罰無異當然得向司法衙門請求正式裁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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