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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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9 頁 | |
來咨所述匿報契價之責任,應屬於死亡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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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咨所述匿報契價之責任,應屬於死亡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