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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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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以告訴人為限。稅關發見商人行使偽造稅票,函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乃屬刑訴法第二二二條之告發性質,自無聲請再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