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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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得声请再议者,以告诉人为限。税关发见商人行使伪造税票,函请该管检察官侦查,乃属刑诉法第二二二条之告发性质,自无声请再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