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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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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咨所述匿报契价之责任,应属于死亡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