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7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4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因案受有免職並停止任用之懲戒處分,在停止任用期間內,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