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
公務員因案受有免職並停止任用之懲戒處分,在停止任用期間內,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員。
←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
公務員因案受有免職並停止任用之懲戒處分,在停止任用期間內,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