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3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緩刑期內始發覺緩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據以撤銷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