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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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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缓刑期内始发觉缓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据以撤销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