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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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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1 條 ( 19.12.26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1 條 ( 18.09.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法人登記,依法人登記規則第一條規定,由地方法院設登記處派書記官辦理。

  (二)聲請登記應依法人登記規則第九條繳納登記費。

  (三)登記之方式及簿冊,應依法人登記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各條,及司法行政部頒發之法人登記簿冊格式辦理。

  (四)(五)從前設立之中外法人及新設立之中外法人,不依法登記,依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法人不得成立,但關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應注意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