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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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前江蘇陸軍軍事審判處既係違法審判自應認為無效應以乙說為是 (乙說謂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犯罪之起訴權消滅係指被告人受有合法之審判而言前江蘇陸軍軍事審判處對於普通人民所犯盜匪案件除具備舊懲治盜匪法第七條或懲治盜匪法施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本無管轄之權即應歸普通法院辦理方屬合法如果陸軍軍事審判處於不屬其管轄之案越權判決無論原判已未確定在法律上被告人並未受有合法之審判即可由該管檢察官重新偵查依法訴追揆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並不相背至通常法院所為之無管轄權判決按諸訴訟法理固僅係違法判決並非當然無效但特別軍事機關所為之審判原不適用普通訴訟程序且一經判決又別無上訴之餘地似未便視同一律致被告人所受之非法裁判無從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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