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減刑辦法(三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頒布)就已確定判決之併合處罰之甲、乙、丙三罪所定執行刑減之案件,其乙、丙二罪既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予以赦免,則所餘應行減刑之甲罪,應就原確定判決所宣告甲罪之刑,依前開辦法減刑後按照罪犯減刑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