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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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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1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6號解釋》
院解字第3617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減刑辦法(三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頒布)就已確定判決之併合處罰之甲、乙、丙三罪所定執行刑減之案件,其乙、丙二罪既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予以赦免,則所餘應行減刑之甲罪,應就原確定判決所宣告甲罪之刑,依前開辦法減刑後按照罪犯減刑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