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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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4 頁 | |
(一)甲事前誘其女乙與丙姦淫,自不能再有告訴之權。
(二)甲係乙之直系尊親屬,如意圖營利誘乙與丙姦淫,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罪。
(三)丙姦淫未滿十六歲之乙女,無論已否得本人同意,均犯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
(四)乙為被害人依法有告訴之權。
(五)丙所犯之罪,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非告訴不得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