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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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5 頁 | |
查前軍事委員會參謀廳之函告,自與已廢處分逆產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由個人具合法文書執告者有同等效力,但依該條例所為之處分,以性質言尚非絕對不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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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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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前軍事委員會參謀廳之函告,自與已廢處分逆產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由個人具合法文書執告者有同等效力,但依該條例所為之處分,以性質言尚非絕對不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