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假扣押為保全訴訟之程序與本案訴訟程序不同當事人對於扣押法院聲明異議後在相對人隸屬之特別法院請求追付如該特別法院依法有管轄該案之權自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