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假扣押为保全诉讼之程序与本案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对于扣押法院声明异议后在相对人隶属之特别法院请求追付如该特别法院依法有管辖该案之权自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