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7月16日 |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之死亡)在遺產稅暫行條例修正之前者,雖評定遺產價值核計遺產稅額係在修正之後,仍應依同條例第五款及修正前之第七條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以繼承開始日之價值為準,定其起稅之額,至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在修正前亦得於扣押財產後予以拍賣,業經本院院院字第二六二九號第二七四三號解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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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7月16日 |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之死亡)在遺產稅暫行條例修正之前者,雖評定遺產價值核計遺產稅額係在修正之後,仍應依同條例第五款及修正前之第七條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以繼承開始日之價值為準,定其起稅之額,至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在修正前亦得於扣押財產後予以拍賣,業經本院院院字第二六二九號第二七四三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