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7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團後備隊及區鄉鎮保隊官兵,除在正式軍校出身已予武職名義之長官外,皆不能視同軍人,院字第二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有異之部分,應予變更,業經本院院字第二六三五號指令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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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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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團後備隊及區鄉鎮保隊官兵,除在正式軍校出身已予武職名義之長官外,皆不能視同軍人,院字第二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有異之部分,應予變更,業經本院院字第二六三五號指令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