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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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0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93 條 ( 24.07.17 ) |
儲蓄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於銀行破產後,依儲蓄銀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就其不足之額,固應負連帶償還之責,但此項請求權,應屬於債權人不在破產管理人職務權限以內,故破產管理人對於董事、監察人之財產,不得逕為假扣押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