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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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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0 頁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93 條 ( 24.07.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儲蓄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於銀行破產後,依儲蓄銀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就其不足之額,固應負連帶償還之責,但此項請求權,應屬於債權人不在破產管理人職務權限以內,故破產管理人對於董事、監察人之財產,不得逕為假扣押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