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來文所述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情形,純屬程序問題,得由第二審逕行判決,毋庸被告到庭。

  (二)第一審關於訴訟程序上判決或不為程序判決顯有不當者,第二審得用書面審理。

  (三)對於縣政府判決案件,提起上訴,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一條,既以向第二審為之為原則,其逕向第二審上訴者,應准扣除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