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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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6 頁 | |
(一)來文所述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情形,純屬程序問題,得由第二審逕行判決,毋庸被告到庭。
(二)第一審關於訴訟程序上判決或不為程序判決顯有不當者,第二審得用書面審理。
(三)對於縣政府判決案件,提起上訴,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一條,既以向第二審為之為原則,其逕向第二審上訴者,應准扣除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