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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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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0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判決適用普通刑法處斷之案件,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審理結果,認該被告所犯罪名確係特種刑案件,第一審祇適用法律錯誤而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第二審法院對於該案如有覆判權,應以其上訴作為聲請覆判,進行特種刑事案件覆判程序,已見本院院字第二八六四號第二八六八號解釋。至此此項判決如係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呈送覆判,經覆判法院認該被告所犯罪名確係特種刑事案件者,應仍依該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為發回原縣司法處更審之覆審裁定,並分別情形,於裁定理由內指示應由何級法院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