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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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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判决适用普通刑法处断之案件,经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第二审审理结果,认该被告所犯罪名确系特种刑案件,第一审祇适用法律错误而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第二审法院对于该案如有覆判权,应以其上诉作为声请覆判,进行特种刑事案件覆判程序,已见本院院字第二八六四号第二八六八号解释。至此此项判决如系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呈送覆判,经覆判法院认该被告所犯罪名确系特种刑事案件者,应仍依该覆判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为发回原县司法处更审之复审裁定,并分别情形,于裁定理由内指示应由何级法院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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