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地審廳預審推事經聲請拒卻其拒卻裁判應合議抑獨任法無明文規定惟此等較為重要之裁判務宜用合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