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审厅预审推事经声请拒却其拒却裁判应合议抑独任法无明文规定惟此等较为重要之裁判务宜用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