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4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懲戒處分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定有明文,非專指免職而言。
(二)未曾科處罪刑,僅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除在停止任用期間內,或具有公務員任用法第六條之情形外,並非不得再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