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惩戒处分在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定有明文,非专指免职而言。

  (二)未曾科处罪刑,仅受惩戒处分之公务员,除在停止任用期间内,或具有公务员任用法第六条之情形外,并非不得再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