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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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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4 页
相关法条:
公务员惩戒法
第 3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惩戒处分在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定有明文,非专指免职而言。
(二)未曾科处罪刑,仅受惩戒处分之公务员,除在停止任用期间内,或具有
公务员任用法
第六条之情形外,并非不得再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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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华民国37年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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