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89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4號解釋》
院解字第3895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第一點所舉事實尚久明瞭,是否選舉無效之原因,無從解答。第二、第三兩點所述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自係選舉無效之原因。

  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原代電

  (一)送交選所之票匭不遵法定集中,及開票各日期無正當理由而遲延三日,於開票完畢後始行送縣,甲說:票匭上封條如為完整即屬有效。乙說:封條縱屬完整然無正當理由而遲延數日,即可隨時開視票匭內結果將選票抽出或加入或更換封條,既有舞弊嫌疑,復違法定日期,自屬無效。

  (二)某鄉選票所投之總數多於所領之總數,而鄰鄉選票數額均屬相符並無誤,該鄉票匭情事甲說:匭內選票如式樣相符應為有效。乙說:鄰鄉選票既無誤投該鄉票匭情事,則該鄉所投之票數多於所領之票數,顯係舞弊而來,應為無效。

  (三)某鄉全鄉選票由數人代書代捺指印,選民均未到場,甲說:全鄉選票由數人代書代捺指印如為選民所默認,應為有效。乙說:選民既不到場,又未委託全權代理,則少數人代書全鄉選票已屬違法,代捺指印更係偽造,應為無效。上述各點究以何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