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68 頁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 ( 34.04.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非薦任司法行政官,此項人員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並任職二年以上,亦與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不符,自無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