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
因特種刑事犯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僅得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得於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業經本院以院字第二八四五號指令解釋有案,故特種刑事案件有申訴不服權人向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除關於被告所得財物,依法應發還或抵償者(例如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等規定是),於刑事判決中併予諭知外,應依獨立民事訴訟程序辦理,設該有申訴不服權人,於聲請覆判時始行附帶提起,則覆判法院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認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若原審法院竟將此項不得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於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中審理判決,經提起上訴後應由第二審法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